关于变卖沙县洋坊段东侧罗布家园10幢101室房地产的公告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变卖财产公告
(2013)沙执行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茅盛荣、张鹏、刘亚燕、李金花与被执行人倪立清、陈新英借款纠纷等系列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倪立清、陈新英名下的位于沙县洋坊段东侧罗布家园10幢101室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虬国用(2010第1344295-478号、房屋所有权证第2009
一、变卖财产:沙县洋坊段东侧罗布家园10幢101室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虬国用(2010第1344295-478号、房屋所有权证第2009
二、变卖价格:
沙县洋坊段东侧罗布家园10幢101室房地产价格558000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申请:申请应买人应当在变卖期限内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缴纳保证金六万元,(保证金存入户名:沙县人民法院,帐号:84010104000295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登记的申请应买人与付款人应一致,办理申请应买登记。若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还须持申请应买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及本人有效证件。
五、应买方式:应买人可拔打咨询电话,在了解变卖财产,同意应买条件后,至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不接受邮递、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递交时间为工作日8:00-12:00;15:00-18:00,书面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 2014
年 6 月3 日(2013)沙执行字第 307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应买人的联系方式及送达文书地址。
六、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法院通知交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法院开户银行帐户内,视为变卖成交,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七、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本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本院同日收到多份书面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法院通知交款期限内足额交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八、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持法院变卖成交确认裁定书自行至当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上述房地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九、法院对上述涉案房地产存在的瑕疵包括隐性瑕疵不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标的咨询电话:05985868117、05985868127
联系人:肖法官、胡法官
应买登记地址: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沙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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