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关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港南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该块地上的房产、建筑物等全部不动产的拍卖公告
常熟法院关于常熟市碧溪新区港南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该块地上的房产、建筑物等全部不动产的拍卖公告
常熟市人民法院将于2014年10月16日10时起至2014年10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常熟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213w.3064813.0.0.mx3FOm&user_id=1939643547,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常熟市碧溪新区港南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该块地上的房产、建筑物等全部不动产。
具体以现场实物为准。该房产证载建筑面积7557.17平方米,无证建筑物丈量面积为605.22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8162.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379.00平方米。本次拍卖含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的家具、电器、设备、装饰品等物品价值。特别提醒:本次拍卖涉及的无证房产即使成交,本院也不负责办理相关产权证件。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拆除上述标的物,则必须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处理,本院概不负责,且支付的拍卖款项本院不予返还,另若当地政府对该公司厂房及土地所处地方设定了工业门类限制,则请竞买人务必自行前往当地政府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务必谨慎购买。
本院不负责腾房、交付,请竞买人谨慎购买。
起拍价:1221.19万元,保证金:20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常熟市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常熟市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15日16时止接受咨询(双休日除外),本院不组织统一看样,竞买人请自行前往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拍卖需2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
六、竞买前请仔细阅读“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本院对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的该房屋不负责腾房、交付,请竞买人谨慎购买。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如对本拍品有兴趣,可在拍品图片左下方进行订阅提醒以防错过拍卖时间。
七、网上拍卖不需要支付佣金。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4年10月28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bbs.taobao.com/catalog/thread/15796010-259586204.htm。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委托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相关租赁事宜请自行联系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512-52340109
咨询电话:0512-52340253 ,联系人:网拍小组。
监督电话:0512-52873478
联系地址: 常熟市兴隆九里大街30号
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f.taobao.com/0512/01
常熟市人民法院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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