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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银都大楼702室(不包括其他物品)第二次拍卖的 拍卖公告

时间: 2014-10-06 21:57:45 作者: 诉讼资产网整理

文成县人民法院

关于温州市文成县大镇伯温路银都大楼702室(不包括其他物品)第二次拍卖的

拍卖公告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将于2014年10月20日10时2014年10月21日10时(延时除外)在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银都大楼702室。

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银都大楼702室(不包括其他物品)第二次拍卖的 拍卖公告
该幢房产共7层,位于第7层702室,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148.2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9.00平方米

四至:东临街巷,南临房屋,西临筏头街,北临伯温路。                

权益状况:房产证号为文成县房权证大峃镇字第1-13878号,丘(地)号27-61-12,产别私产;土地证号为文国用(2006)第1-168号,地号为1-142-112,权属类型:出让,地类(用途)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土地终止日期2074年3月19日止。

起拍价:125万元,保证金:20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评估价148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2014年9月30日起2014年10月17日17时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10月17日下午2点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按现有法规、政策规定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4年10月17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4年10月30日10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文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文成县支行,账号:33001627362056088868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bbs.taobao.com/catalog/thread/15796010-259586204.htm。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 0577-67891213监督电话0577-67891182。

联系地址:浙江省文成县体育场路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文成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司法网拍贷款联系电话

(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发布后10日内自行与相关银行协商洽谈)

 

 

中国银行文成支行

                 陈经理   67861502    13867753552

               

 

 贷款须知

 

1、竞买人在拍得标的物后,可以向己与法院签订会议纪要的银行申请贷款支付部分成交价款,并应遵守本《贷款须知》。《贷款须知》与《拍卖须知》和《竞买公告》约定不同的,以《贷款须知》为准。

2、竞买人报名参加拍卖后,可以在拍卖成交前自行与相关银行协商,完成贷款授信。贷款人的资格、贷款合同的条款设计、贷款对象、房产价值、授信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贷款业务风险点的尽责调查、贷款发放审查以及贷后管理等事项,均由双方自行协商,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3、可以办理贷款的房产类型为温州市范围内的两证齐全、权属清晰的住房、工业产房、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等)。除此之外的拍卖标的物,法院不接受以贷款方式支付成交价款。竞买人与银行在协商贷款前,应当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能否申请贷款,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4、竞买人竞拍前应向法院提交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依照与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向法院支付首付金额。法院在收取买受人符合银行《贷款工作联系单》告知法院的首付金额后,将确认竞买人竞拍成交事实。若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支付首付金额,应按照《竞买公告》确定的交款期限全额支付拍卖价款,法院将不接受以贷款方式缴纳成交款,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5、法院收取全部拍卖款项或银行付款保函后,相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将交予银行,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买受人应如实向银行和法院确认系夫妻共同购买或个人单独购买,并根据权利人实际情况签署《抵押合同》,若因买受人虚假陈述损害他人利益的,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7、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前,买受人需办理拍卖标的物转移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若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的,将直接通知注销上述预告登记。

8、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的,将银行汇入法院执行账户的款项全数直接退还银行,竞买人与银行之间关系自行处理,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竞买人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支付首付款、委托公证或与银行办理相关借款、担保手续等致使银行无法依约完成审查或者发放贷款的,竞买人均应按照《竞买公告》确定的交款期限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否则应承担未能按时完成款项缴纳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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